縣市合併改制有關機關、學校扣繳統一編號之配發、註銷等處理方式說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應縣市合併改制,有關新設立機關、學校之扣繳統一編號配發及原單位註銷或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或扣繳義務人變更等應如何辦理,詳細說明如下。
一、 新設立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
請填具「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行政院核准函文、組織規程、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房屋稅單影本等資料統一向本局申辦。
二、單位延續,單位名稱、地址(指遷移者)、負責人或扣繳義務人變更者:沿用原有扣繳統一編號,但應就變更事項辦理變更登記,請填具「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依變更事項檢附下列資料,逕送所轄本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
1.變更扣繳單位名稱: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2.地址變更:變更後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
3.變更負責人:變更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變更扣繳義務人:變更後扣繳義務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兩個單位整併留存者:
如沿用整併後存續單位之扣繳統一編號,且登記事項未有變更者,免辦理變更,如有變更事項應依上述二辦理。
四、被裁撤(含被整併者):
應辦理註銷扣繳統一編號,請填具「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逕送所轄本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對於上述作業如有疑義,請向該局或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洽詢。【#535】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筠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