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兩種性質之憑證應按較高稅率貼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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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相同者,按一種稅率貼繳印花稅;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稅率計算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動產契據每件應繳納印花稅12元,承攬契據按1‰稅率貼繳印花稅,如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動產之採購及安裝等兩部分,應依合約總金額按 1‰稅率貼繳印花稅;如能分別訂立買賣動產契約及承攬契約,可分別貼用印花稅票12元及按承攬合約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以多利用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承辦員:陳欣瑤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64

更新日期:106-08-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