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期間如符合減免地價稅要件可減免地價稅,重劃完成後減半徵收地價稅2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重劃期間減免須符合「在辦理重劃期間,致無法再繼續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等條件,才可以免徵。至於土地在重劃期間內如仍提供使用,例如供原有房屋、工廠使用等,則不適用免稅規定。另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可適用完成之日2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如於2年內將所有權移轉,新所有權人仍享有減半徵收地價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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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8-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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