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房屋之法定空地雖供公共巷道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來電詢問,自有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為何要繳地價稅?該局表示,民眾之土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規定無法免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建築基地包含有建物所占之地面及法定空地。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它建築物間之距離,以維護居住環境品質,使建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目的考量,除可計入建蔽率外,對居民亦有潛藏之相對利益,因此,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不符合減免之規定,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該法定空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可併同主建築物坐落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千分之二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8-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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