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竣移轉登記因解除契約返還給付物之移轉行為仍應申報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民眾詢問解除已辦竣土地移轉登記之買賣契約,是否可持法院確定判決或調解、和解筆錄,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回復原狀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嗣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回復原狀之方法,為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所以,申請人仍應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或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筆錄等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移轉登記。

  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8-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