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一般買賣契約之解除,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買賣自始無效,始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別忘了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

  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應檢附原買賣契約書、契稅稅單,且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補正之不便。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對類此案件應儘速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8-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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