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地價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決定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106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開徵1個月。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登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換句話說,以每年8月31日當日作判斷,該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以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全年之地價稅,若在該日之後(如9月1日)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則是原土地所有權人要負擔當年度地價稅,並不是按買賣雙方持有的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至拍賣案件拍定人自法院核發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如在106年8月31日以前者,則106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新所有權人),如在106年9月1日以後領取者,則106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舉例來說,許先生於106年7月20日出售一筆土地給林先生,並同時訂好買賣契約,按稅法規定,許先生和林先生必須訂約起30日內即在8月18日前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及地政機關申報移轉土地現值及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如許先生在106年8月31日前就和林先生辦妥過戶移轉登記,則106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林先生,若是許先生在106年8月31日之後才辦妥過戶登記,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就是許先生,該局因此建議當事人,不妨在訂立土地買賣合約時即事先約定當年度地價稅的支付方式。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歡迎您多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6-08-1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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