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提醒您!新取得之土地,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因辦理買賣、繼承、贈與等房地移轉後,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前係適用各項優惠稅率,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卻常不知需重新申請按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致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未享有優惠稅率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已核准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及寺廟用地等各項優惠稅率,無論是經由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後,如其未提出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依法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新取得土地或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106-08-17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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