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資產有收益記得要申報繳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出售資產的售價,大於資產的未折減餘額部分,要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未列報出售資產收益,經該局按甲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所列報76年7月1日取得之房屋及建物成本為1,225,673元,核算出售資產收益2,953,921元,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甲公司主張是因誤報的關係,才列報房屋及建物成本為1,225,673元,並提出取得房屋及建物成本為268萬元的買賣合約書,認應以268萬元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收益的依據,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所稱合約書所約定的268萬元,包括建築工程、土地價款等費用,顯然不單是甲公司取得廠房的成本,尚包括土地價款等費用在內,且如依甲公司所主張,則購買房屋的購入成本是268萬元,將形成房屋所坐落的基地是免費的不合理現象,所以甲公司的主張並不足採,而駁回甲公司的訴訟。
  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應根據真實會計憑證,作為入帳及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基礎,以免在國稅局查核時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06-2298069
  彙總編號:9912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