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等補助款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社會福利機構受領政府發放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入住該機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所立收據免徵印花稅;但收取照顧費用屬身心障礙者自付額部分所開立之收據,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款,經衛生福利部查明係對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者之補助,不論補助額度,均屬賑濟性質,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9款規定,免課徵印花稅。另衛福部基於簡政便民,採由社會福利機構統一向地方政府請領,因該款項屬賑濟性質,社福機構所出具之收據仍免徵印花稅。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8-18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