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工廠,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只要是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且符合土地稅法的相關規定,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所持有之土地如符合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申請時所有文件均須符合法令規定),逾期則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

   工業用地採固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不用累進計算(一般稅率是累進稅率),對需要大量廠房面積的工業用地是一大優惠。但於核准原因、事實消滅時,應記得在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回課徵一般稅率,若未申報而逃稅或短繳者,除了會被追補應納稅款外,還會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所以,原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如不符合工業用地規定時,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不明瞭的地方或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6-08-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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