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災受損報廢、報停車輛,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遭受天災受損致嗣後無法再行使用,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其使用牌照稅即可計徵至報廢前1日。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受損害修復後即能使用,亦請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或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停駛期間免稅,均得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6-08-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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