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應依時限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為鼓勵消費者多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並提供消費者可線上查詢資訊以及參加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抽獎的活動,因此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須於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買受人為營業人者,至遲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7日內,完成買受人接收及由開立人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空白未使用、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須依前揭規定辦理,以保障消費者之兌獎權益。


該所也提醒,在使用電子發票作業要點中有規定,若是營業人的疏失,造成消費者無法兌領獎金,如重複或是錯誤的字軌號碼,或漏未上傳至財資中心等,可以由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負責償還中獎獎金。民眾可在消費48小時後,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平台查詢業者是否有確實開立發票,若無可向財資中心申訴。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股 呂股長

   
聯絡電話:(05)2062141轉300

更新日期:106-08-2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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