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以市地重劃取得者,移轉尚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清水區李小姐最近想要出售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聽說能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特來地方稅務局詢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欲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依法以徵收、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之要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都市計畫書規定如果李小姐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前述要件,就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反之如果她出售公共設施保留地,將來政府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就無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以市地重劃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具有參與分配土地的權利,且該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而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係領取土地徵收補償金,在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因此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尚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更新日期:106-08-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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