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房屋經打通使用並設籍,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相鄰地號的2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與妻的名下,若經查明2棟房屋已打通使用,且夫妻同址設籍者;又出售前1年無出租無營業情事,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者,則可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該分局表示,假設夫持有相鄰2筆土地,而其土地坐落之2棟房屋則為夫與妻分別所有時,而2棟房屋已打通使用,夫妻亦已設籍,只要出售前1年無出租無營業情形,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者,那麼夫所有2筆土地移轉時,均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