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立案演藝團體舉辦臨時公演,娛樂稅可以「臺中市演藝團體登記證」申請免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臺中市舉辦臨時公演,如符合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免徵娛樂稅者,可以「臺中市演藝團體登記證」代替本市文化局核發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為利於本市演藝團體舉辦臨時公演申請免徵娛樂稅事宜,並簡化稽徵程序,臨時公演申請免徵娛樂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正式證明文件,如屬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核發者,演藝團體可以「臺中市演藝團體登記證」直接申請,無須逐案再經該局出具證明書。

  民眾如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8-2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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