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雖然兄弟均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仍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亦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若土地與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雖然兄弟均設籍居住,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因未符合上述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要將房地產過戶給子女,或是兄弟姊妹合夥購置房地產,應先考慮所發生之稅負問題,以免影響節稅權益。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8-2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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