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如有土地實際供工廠或加油站使用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請於106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檢具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按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指出,原已核定按事業用地千分之十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適用之原因、事實已消滅,即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經查獲補稅及處罰,請民眾特別留意!
民眾如有疑義,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黃逵鱗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4
更新日期:106-08-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