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須預繳裁判費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不服地方稅之訴願決定,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並須預先繳納裁判費。
該局進一步說明,核課稅額或裁罰處分在40萬元以下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應向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超過40萬元之通常訴訟程序案件,應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麗紋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3

更新日期:106-08-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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