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所有權人要重新申辦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繼承或受贈自直系親屬,縱其用途及戶籍未改變下,新土地所有權人仍要重新申請才可適用優惠稅率。
該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納稅人無論是贈與、繼承或買賣取得,只要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所以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須於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才可以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對於地價稅核課等如尚有疑義,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余秀芬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139

更新日期:106-08-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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