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細部計畫未完成仍作農用,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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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 總統於99年12月8日公布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條文;有關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規定,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72年8月3日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尚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始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增訂上項條文後,本轄竹村段及溪厝段於66年由農業區變更為貨物轉運中心之部分區段,如係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仍作農業使用,並經本轄市政府視該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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