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於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申報才能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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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於申請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出租、營業、戶籍遷出,或地上房屋已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等,納稅義務人需負主動申報之責任,未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被查獲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加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用地…等,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一時疏忽,遭受處罰。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或撥打該局免費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106-06-2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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