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車輛時,請記得辦妥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車輛買賣過程中,常有車輛所有人以為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

     事實不然,買賣車輛時雙方所書立之同意讓渡書,只是新舊車主之間的私人契約行為,車輛管理機關(監理機關)無從知悉,如發生買主不願意完成過戶時,因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仍登記在車輛原所有人名下,那麼使用牌照稅,甚至各項違章罰鍰都將繼續對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所以,切記買賣車輛時務必至監理機關辦妥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才能確保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6-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