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身心障礙免稅車輛,一旦過戶改按它車供身障者使用,必須提出申請才能以它車繼續免(減)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有位王姓車主來電詢問,本身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且車輛汽缸排氣量未超過2400立方公分,為何今(106)年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該分局指出:王姓車主原所有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已轉賣他人,另重購其他車輛供自身使用,但未提出新購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申請,故今(106)年會有收到新購車輛使用牌照稅之情形發生。

   該分局提醒民眾,符合身心障礙免稅車輛須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才得以享有免(減)使用牌照稅之規定,倘若該經核准之免稅車輛欲更換其他車輛時,仍須重新申請始得繼續享有免稅或減稅之規定。

民眾如有上開使用牌照稅之相關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洽詢。

 

 

更新日期:106-06-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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