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電腦交查後,均會發現民眾列報扶養申報資料年度前已死亡之親屬或已離婚之配偶,致發生虛列免稅額或扣除額,類此情形,除補稅外尚須依法處罰。
本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已於102年11月3日死亡尊親屬之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主張該年度係委託朋友代為申報,朋友不知情之下,申報長輩免稅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係屬無心之過,懇請撤銷罰鍰云云。案經本局以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申請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縱其主張係委由朋友代為申報,惟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代理人因故意或過失致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本人自應與代理人負同一責任。是甲君虛報免稅額及扣除額之行為雖非故意,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應論罰,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本局呼籲,民眾若發現申報時有前述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1
更新日期:106-06-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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