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房屋後,記得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近來許多民眾詢問,向法院標購房屋後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契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向法院標購房屋也是屬於房屋買賣行為,依規定拍定人(買受人)應在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標購房屋時,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將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但怠報金的最高額度,以應納稅額的額度為限,且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請民眾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民眾對於房屋稅的課稅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6-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