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民眾應保存5年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106年度房屋稅業於本(106)年5月1日開徵,繳納

期間已於5月3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若辦理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晶片金融

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電話語音、QR-CODE行動條碼至繳稅服務

網站〔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轉帳繳稅、約定轉帳繳納成功者或至便

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繳稅者,該局均製發房屋稅轉帳繳納證明,並委託郵

局於6月15日寄送予納稅義務人,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納稅義務人收

到轉帳繳納證明時請妥為保存。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專線: 0800-877-979 將有專

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6-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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