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己名義提供他人登記買車,麻煩多多!替人繳稅又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接到民眾電話反應車輛雖然登記於其名下,但實際上卻由親戚或朋友使用,雙方當初口頭約定稅款由對方負擔,但目前對方及車子不知在何處,使用牌照稅、燃料費卻須由自己負擔,該如何解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有些民眾為了節省保險費或親朋好友信用不良無法貸款買車,會將自己名義借由他人登記買車,但實際上車輛均交由對方使用,一旦借用者連人帶車行蹤不明,滯欠稅款,卻因車主為車輛所有人,依稅法規定:仍以車主為納稅人催繳使用牌照稅,如涉違章,亦會以車主為處分對象,使用牌照稅罰則極重,不可不慎。

  稅務局貼心提醒車主:車輛為動產,與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不同,千萬別為了貪圖小利,而將自己名義提供他人買車使用,如有上述情形請車主會同借用者前往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以免負擔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繳納義務。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6-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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