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邇來有民眾詢問農業用地作農使用移轉給股份有限公司時,可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該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一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股份有限公司非屬自然人,則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分局進步表示: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移轉給非自然人,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申請依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條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若屬89年1月28日以後增經課徵土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再移轉,則無調整原地價至89年1月當期公告現值之適用。

                 

若您尚有疑問,歡迎撥打東港分局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6-06-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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