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仍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17/06/28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出租給他人使用;若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更新日期:106-06-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6-08-03106-08-03106-08-03106-08-031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