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土地,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稅務局說明,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然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且遇有拍賣價款不足受清償時,上揭執行費用得優先受清償。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6-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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