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核定稅捐,要把握復查期限,以免喪失權益。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市訊)民眾如對稅務局所核發繳款書內容不服,應在該繳款書限繳截止日之次日起算30內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如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者,則以郵戳日期為復查申請日。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部分民眾因不了解復查期間規定,過了期限才申請復查,以致喪失自身權益;至於復查期限該如何計算?該局舉例說明如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民眾如對課稅內容不服,應在繳納期間屆滿即11月30日之次日也就是12月1日起算30日至12月30日止申請復查,逾12月30日才申請復查,即屬逾期。該局表示,最近受理一件復查申請案件,即因已逾復查申請期限,程序不合,經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56969或5225161轉511、513至51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您亦可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