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設備數量變動,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調整娛樂稅稅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娛樂稅業者,如娛樂設備數量有變動時,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調整其應代徵娛樂稅稅額。

  該局表示,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應徵收娛樂稅的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所以娛樂業者於辦理稅籍登記且經核定按查定方式課徵,嗣後如經營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藝、K(M)TV視聽歌唱、卡拉OK、資訊站等娛樂設備數量有增加或減少者,均應事前填具「娛樂業開業、變更代徵娛樂稅款申請書」,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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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6-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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