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較高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如契約當事人間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安裝費用,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而以新臺幣12元貼用不足之合約,應自動補貼,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問題,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6-06-3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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