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購土地要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必須要經過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地價稅如欲享受特別稅率,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主動提出申請,經稅務局核准後,才可適用特別稅率,若前已核准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如您在本市所有土地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於該處,且該處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而尚未申請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以免您的權益受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6-07-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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