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年底施行,納稅人權益更有保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立法院三讀通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並經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將自106年12月28日起施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全文計23條,重要內容有保障基本生活費不受課稅之權利、違法取證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基礎及公開財政資訊、解釋函令、行政規則等。其中最大的變革為財政部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各稅捐稽徵機關應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應設稅務專業法庭,對於納稅者依法納稅之權利益見保障。

  稅務局表示自該法正式施行後將指定專人擔任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受理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且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或撥打免費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7-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