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同時出售,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同時出售持有之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如其合計面積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可視為一次出售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說明:所稱「同時出售」,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需在同一天申報移轉現值,始可視為一次出售。所以,上述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時出售兩處或多處不同轄區〈縣市〉之土地,應就近向任一筆自用住宅用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 申報,並由該稅捐稽徵機關於各份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其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即以受理機關統一收件之日為準,申報人不用分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逐一申報。

 

如有任何關於土地增值稅之繳稅或課稅疑義煩請撥打總局08-7748826 (2)潮州分局08-7882477(3) 東港分局08-8354780 (4)恆春分局 08-889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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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7-0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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