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重購與出售土地者須為同一人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出售本人名下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用配偶的名義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用地,可否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若本人出售土地而再以配偶名義新購土地,因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該局再次提醒,稅法上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審慎選擇登記何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民眾如有疑問或需更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轉715-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106-07-0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