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時,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買賣自始無效而解除契約或移轉標的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致無法取得所有權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特別提醒您,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為了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別忘了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以免形成欠稅,造成困擾。另辦理契稅撤銷申報時,除須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及契稅稅單外,填具申請書時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鑑,以免因印鑑不符,往返稅務局補正。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6-07-0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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