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未屆耐用年數固定資產毀滅或廢棄,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應提出證明文件,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或事前核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屆使用期限,因不堪繼續使用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如有未屆年限固定資產報廢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張梅真
電話:(04)23051111轉8523

更新日期:106-07-05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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