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遭強制執行 應確實查明以免影響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若超過繳納期間未繳納者,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移送各地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雖現今詐騙猖獗,但欠稅人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仍應積極辨明及處理,以免權益受損。若確有繳納困難者,應主動聯繫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對於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欠稅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行政執行分署可對欠稅人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更甚者,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還可以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方法來處理。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106-07-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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