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取得國外股利收入 仍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調整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業人取得的股利收入非屬營業稅法規定的課稅範圍,惟應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計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以正確計算得扣抵的進項稅額。
          該分局發現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常因疏忽僅將年度中所取得之國內股利收入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調整計算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而未將取得國外公司的股利收入也列入計算。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注意,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劉課長美玲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300

更新日期:106-06-3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

10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