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應納稅捐 繼承人有代繳責任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死亡後,其應納稅捐究竟應該由誰繳納呢?基隆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的應納稅捐,應由其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範圍內,負代繳責任。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依司法院釋字第622號解釋及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如無遺囑執行人,應以繼承人為代繳義務人發單補徵,由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範圍內代為繳納,並於繳清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倘繼承人違反該項規定,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義務。如逾期未繳納,稽徵機關將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及禁止處分,如欠稅達限制出境標準者,將對繼承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時如尚有滯欠稅捐,繼承人應儘速代為繳納,切勿心存僥倖,於稅捐繳清前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得不償失。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1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6-07-0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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