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都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移用者,不論是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均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使用牌照係由監理機關核發的號牌替代。如果車主將其所有車輛的號牌懸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雙方車輛均須處以2倍的罰鍰,且該規定係就移用使用牌照行為加以處罰,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

  該局呼籲有車的民眾,千萬不要將車輛號牌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號牌懸掛在自己的車上,以免貪得一時之便,遭受處罰,得不償失。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7-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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