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未定期檢驗,牌照註銷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計程車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果車輛沒有依規定期限辦理檢驗,超過6個月以上者,監理機關或直轄市之交通事件裁決處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註銷其牌照,同時亦喪失了免稅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之車輛,如果停放或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還要依補徵之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計程車之車主,務必依規定期限檢驗車輛,如果牌照已經因逾期檢驗被註銷,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驗車、領牌;如果不再使用,亦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6-07-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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