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經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須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營業計程車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雖可免徵使用牌照稅,但牌照若被註銷將會喪失免稅資格。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計程車比照大眾運輸業,免徵使用牌照稅,但牌照如經監理機關繳、註銷或逕行註銷,已喪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得以免稅之資格,一旦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依規定追補繳、註銷日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將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籲請車主注意,以免受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6-07-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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