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因故暫時不使用時,可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停駛登記,將號牌及行車執照繳存,停用期間不課徵使用牌照稅,惟停駛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逾期將被註銷牌照。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要補徵該車使用牌照稅外,並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特別提醒!如將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停放」在路邊,雖沒有行駛於道路,但「停放」已代表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所以一旦被查獲就須補稅及受罰,請多加注意。
民眾如另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741-0141轉228~232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如欲申辦各項地方稅捐業務,請多加利用該處網站http://www.kctax.gov.tw,省時又便利。
更新日期:106-07-1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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