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故繼承之土地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因繼承取得土地而後移轉他人,須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繼承人繼承土地時,雖不用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但仍應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俟取得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後,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辦理查欠,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移轉登記。但如繼承人以土地抵繳遺產稅者,仍應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5至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106-07-1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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