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旅居國外之納稅義務人不服該局之復查決定,如欲提起訴願,可以委任其在台親屬擔任訴願代理人,但經訴願仍不服訴願決定,除代理人具有律師或會計師身分者外,僅以親屬身分不得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不服該局課稅處分,經依法申請復查仍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依訴願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委任與本人有親屬關係者為訴願代理人,代理本人為一切訴願行為。經訴願後仍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時,除由本人親自為訴訟行為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稅務行政事件只能委任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兩者規定不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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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6-07-1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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