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移轉的土地,免申報及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且無需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辦理繼承時,應先至國稅局(或所屬各稽徵所)申報遺產稅,再持遺產稅完稅證明文件到土地所在地稅捐處辦理查欠作業;若有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者,需另繳納印花稅,於繳清欠稅後才能辦理繼承登記。

該處基於便民原則,開放民眾可於所轄各分處跨區辦理查欠並補發稅單,歡迎民眾善加利用。

更新日期:106-07-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10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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